【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棄養與不給吃喝等「不作為」傷害行為也列入虐待的範疇,根據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查核與評鑑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另外在捕捉動物相關規範,這次修法也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改為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槍械、獸鋏來捕捉動物,違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罰鍰。(示意照片:翻攝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