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各界高度期待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行政院20日經密集跨部會會商後完成審查,明確定義「跟蹤騷擾」範疇,並針對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以遏止性別暴力。相關修法將提報在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行政院密集排審中,會盡快處理,希能儘速早日送立法院審議。
警政署原本對「糾纏犯罪(即跟蹤騷擾)」的界定相當嚴格,限定必須是法定調查成立的性騷擾行為,且在一年內對同一特定對象進行騷擾等行為才構成糾纏犯罪,《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則拿掉經「法定調查成立的性騷擾行為」等文字,將跟騷界定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的類型有以下8大類: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
2.盯梢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
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
4.以無聲電話或空白信對特定人過度干擾。
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物品或影像騷擾。
7.對特定人告知出示特定資訊。
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草案明定,被害人經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之後要進行刑事調查,並做書面記錄,若經調查認定有跟騷犯罪嫌疑,將給當事人書面告誡。當事人若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將可申請保護令。若犯跟蹤騷擾行為者又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以羈押。(示意照片:翻攝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