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53歲的緬甸華僑李國輝,涉嫌在2016年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人死亡、5人受傷,一、二審、更一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去年卻撤銷發回更二審,高等法院更二審仍認為,李國輝縱火行為奪走9條人命,其手段殘忍,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無教化可能,今天(14日)依殺人罪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這也是李國輝第4度被判死刑。
緬甸華僑李國輝來台20多年,已經有我國國籍,他在2016年3月時與女友分手,但認為自己是因為同鄉友人從中作梗,因此兩度縱火,分別被判處4月和1年。2016年11月22日凌晨,他在胡姓好友收留所住的隔間雅房縱火,導致包括收留他的胡姓友人以及其他房客共9人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根據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國輝縱火時具辨別是非能力,犯案後曾返回現場觀看,還到民宅偷衣物變裝逃逸,因此判定李國輝的心思比一般人更縝密,縱火殘殺無辜,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一審將其判處死刑。而高院審理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甚至還知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且他審理時沒有對家屬道歉,其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行兇動機、手段令人髮指,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去年5月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最高法院前年7月發回高院更一審,仍判李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有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等違失,發回高院更二審,更二審認定李國輝縱火行為奪走9條人命,其手段殘忍,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無教化可能,今依殺人罪,第4度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示意照片:翻攝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