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過去在園區內設立之事業若是要進行出口者,需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向海關銷案。高雄關23日表示,
依據科技部109年6月4日部授竹商字第 1090015498 號令,修正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第5項規定,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逕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
該管理辦法原規定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向海關銷案。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務作業,科技部據以修訂法令,廠商毋庸申請報單副本,即可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歡迎商民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