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不少民眾在領完年終之後選擇轉換跑道,台北市勞動局14日提醒,不少事業單位雇主,常逕自訂定懲罰性工作規則,例如「遲到1分鐘罰100元、收銀算錯帳扣薪1萬元、會議遲到扣假1天」等規定,藉此規範員工。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直言,罰款不是雇主說了算,應由勞資雙方共同以契約方式約訂定。
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是雇主對內部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雖可依業務性質,量身定作適合且必要的相關規範,但仍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平衡,有關「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的認定,應由勞資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不得由雇主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
「懲罰性罰款並非雇主說了算!」陳信瑜強調,工作規則大部分內容雖是由雇主依業務管理需求而制訂,但不可要求勞工賠出懲罰性的款項,例如有些雇主會訂「記小過1次並罰款500元」、「洩漏營業祕密須賠償50萬元」或「怎麼樣就解雇、扣薪」、「面對客人必須永遠保持笑容,若讓客人生氣就罰款5000元」等規則,這些都顯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陳信瑜強調,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由勞雇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來約定,如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時,必要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