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衛生福利部28日宣布,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管理魚油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於109年12月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魚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來源及每日食用量。
魚油原料之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而特定疾病患可能因為生理功能失調,導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加上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所以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如下 :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二、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魚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二)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
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二公
克以下。
三、 供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之魚油,其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
酸 (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 及 二 十 二 碳 六 烯 酸
(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五公克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