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事件頻傳,依現行法規,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刑責。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該修正草案經在場官員與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最終通過立委管碧玲所提出的提案,也就是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以及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