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對於電視換照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日正式制定評分表。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其實此表已經行之有年,這次只是將它法制化,並無針對特定電視台換照案。在此之後,對於未來換照時讓委員審查時可以更加透明化,不過目前還在審理資料,還沒有排案審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93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將作為委員會議審議換照案件之評分準據。
NCC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法令訂定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該法第11條規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NCC表示,依過往實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簡稱諮詢會議)均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項目及配分辦理初審,委員會議對於諮詢會議所為之初審評分及決議多予尊重,並參考作為複審決定。
NCC強調,本案訂定之評分表中各細項之評分,係將諮詢委員審查實務之配分予以法制化,並以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予以發布,以作為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