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逃漏稅2.1億餘元,彰化地院一審依逃漏稅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等共44罪,合併判刑3年、可易科罰金328萬元。而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漏稅金額龐大,不宜輕縱,去年12月針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的7罪,改判不可易科罰金的2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且有矛盾,將全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今(14)日宣判1年10月,可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為,魏應充已全部認罪、已繳交欠稅及罰金,認定魏犯後態度良好,改判1年10月,可易科罰金,以每天3000元計算,須繳交罰金1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