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須因拆除國光客運西站建務補償3,228萬。台北市長柯文哲受訪時表示會再組成專案小組討論後續處理,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表示,105年就已編列約5,200萬元預算做補償之用,但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後應無需補償,因此未執行。本次判決雖比預算金額更低,但與市府見解不同,因此全案會再與法律專家與相關單位研議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因應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市政府於105年與國光客運終止契約收回原台北西站市有土地、並依契約拆除台北西站A、B棟建物,建物所有人國光客運公司向市府請求發給拆遷補償費經否准後,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於107年提請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市府1億480萬2,237元拆遷補償費。近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須核發B棟建物3,228萬1,345元之補償、A棟建物市府則無需補償,全案可再上訴。
公運處表示,105年台北西站拆除後,國光客運公司分別針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及公運處提告,本次判決是針對向市府提告案件,認市府應就B棟核發3,228萬1,345元補償、A棟則無須補償;另於106年提告交通局部分已於107年宣判,法官考量交通局非拆遷補償主管機關,判決國光客運之訴駁回,國光並無再上訴;另就提告公運處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另已在108年作出判決,基於雙方簽立之土地行政契約明確規範國光客運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國光客運之訴遭駁回,惟該案已由國光客運公司提出上訴,刻正審理中。
公運處表示,配合西區門戶計畫,於105年間曾預先編列台北西站拆遷補償費預算約5,200萬元,但後經徵詢法律專業意見後就與國光簽定之行政契約市府毋須就地上物拆遷予以補償,故預算並未執行。針對本次判決結果,市府予以尊重,雖本次判決金額較原預算編列金額為低,但仍與市府過去見解不同,全案將再邀集法律專家及相關單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圖片來源 : 台北市政府公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