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中影遭行政院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影名下約118億資產遭到黨產會凍結,中影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中影聲請,在本訴確定前,應停止執行;黨產會不服再次提出抗告,最終以最高行政法院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表示,本件保全程序所需審查及權衡之對立利益,正是「財產權」保障之私益,與「政黨公平競爭及實現轉型正義」之公益,如果公益受侵犯之蓋然性較低,而私人財產權卻受到立即之威脅(理由詳後所述),則在衡量本案事實所涉及之二種法益後,自難認本案之停止執行,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最高法院說,本院前次發回裁定(108年度裁字第450號裁定),就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定「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法律用語,並未表明「足以形成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所定拘束力」之排他性法律上判斷。故原審法院得依其調查相關證據之結果,認定本案是否具備「難於回復損害」要件。
至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究竟是指「難於回復之損害已實際發生」,抑或是「有 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可能」。從法條用語使用「將發生」之 文字,此等難於回復損害之發生,應有指向未來之「預期性」意涵存在,然又不能單純解為「只要有發生可能即屬之」。因此符合規範意旨之解釋應係「損害已經具體形成(現實性),並有不斷有惡化擴大、導致『難於回復結果』發生之蓋然性存在(預測性)」。而此等蓋然性程度之判斷,則如前所述,應視個案情形,由保全法院判斷之。
有關黨產會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中影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動用進行介入之結果,造成金融機構緊縮對中影公司之貸款等情之具體細節,已經原裁定詳為認定。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總結以上所述,原裁定之認事用法尚無違法之處,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