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天(2日)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公共設施若因為設置或管理有缺陷,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與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設施如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進行管理,因為管理欠缺而導致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與財產的損失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第三點則是在開放的山域與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中,如果管理機關有妥善設置適當的警告與警示,人民卻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時導致出意外時,國家將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受訪表示,未來類似在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因而遭遇意外的話,國家將不會進行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