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為了保護公私部門內部揭弊者工作權益,行政院今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揭弊者不能因為揭弊而受到不利人事措施對待,包括降薪、降職與免職等,如果發生相關情況,可要求恢復原有工作條件、補發工資等,如果有人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則可請求精神賠償。
不過如果離職員工揭弊,也有設立了好聚好散條款,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契約,雇主須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給予揭弊者資遣費、退休金或三個月以上補償金。草案同時也減免揭弊者的法律責任,如果揭弊者項受理機關陳述涉及國家機密、營業機密等的內容,不須負洩密責任;如果揭弊者為共犯或正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並出庭作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經過法院判決的的揭弊者,日後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鄭銘謙表示,草案並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在法案審理期間,必要時徵詢雙方同意後,由公益團體或律師公會等第三方組織,針對事件進行討論與表達意見。而為了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定義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到「僱用」、「定作」、「委任」關係。而草案也規定揭弊要分成兩個層次通報,第一個層次是內部主管、首長或指定人員,以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如果第一層收到揭弊通報卻未處理,可在向第二層的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這是為了讓有權調查的第一層受理機關進行調查,以免揭弊內容不實,造成企業或社會的巨大衝擊。目前法案已送立法院進行審議。(照片來源: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