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監查院因認定台大校長管中閔於壹週刊長期供稿為違法兼職,因此進行彈劾並交送公懲會,19日司法院公懲會進行第二次庭訊,對此管中閔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表示,收媒體邀稿根本不應算「職」,文中表示自認非兼職,也無違法之情事。
除了兼職一事之外,更在臉書中數度提及監察院在過成詳查管中閔20年個人所得、要求各單位詳細交代,但又隱匿行政單位證詞,根本就是「濫權」,用臆測就要陷人入罪。
對於週刊社論部分,管中閔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報刊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向不署名,何來匿名之說?為何監察院可以任意向媒體洩露投稿刊物名稱?再批監察院違法濫權,如同政治迫害。
最後管中閔在次強調,自己一界書生,面對政治迫害毫無所恃,寄望司法公正,並親自出庭,力拼清白。
管中閔臉書全文 :
公懲會言詞辯論庭最終陳述 (2019.8.19)
首先,依據準備程序庭證人的證詞,以及前面引述媒體的相關評論,我要再次強調:受媒體邀請投稿,本就不是「職」。既不是「職」,就無「兼職」可言;既非「兼職」,自無「違法」。除了今天律師們所提出的法律見解外,懇請庭上也能審酌以下幾點。
一、 監察院當初是基於我有什麼重大犯罪嫌疑,而必須清查我近二十年的個人所得資料,並要求各單位詳細交代與我來往的細節?這種抄家式的清算,算不算濫權?
二、 監察院為什麼可以在提出彈劾時隱匿行政單位在監察院的證詞?然後在毫無事實基礎之下,僅用臆測就入人於罪?這樣的羅織構陷,算不算濫權?
三、 報刊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向不署名,何來匿名之說?監察院又為什麼可以任意向媒體洩漏我投稿的刊物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公布24 年,為什麼監察院可以向媒體洩漏包括我所得資料的個資?(若非刻意洩漏,難道媒體是在中山南路的人行道上撿到這些個資?)這樣侵害我的自由與隱私,算不算違法?
監察院濫權違法所為,就是政治迫害;由此得出的彈劾決定,根本不應成立。而以政治迫害來侵犯大學自主,企圖摧毀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的人格與公信,更是七十年來所僅見。
我一介書生,面對政治迫害時毫無所恃,可寄望者唯有司法的公正。禮記儒行篇說:「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我敬謹出庭,力爭清白,希望庭上與大眾能瞭解:今之儒者,依舊不可以勢劫,不可以力迫,亦絕不受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