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一名在亞馳國際公司擔任會計、人事兼總務的劉姓女子,利用職務之便,在民國97年11月到105年1月這10年間,將公司帳戶內2億3919萬餘元陸續轉到個人帳戶內,所得不法金額全數用來購買精品名牌包、償還房貸等,直到公司因為廠商未收到貨款,才發現帳戶遭到虧空,詢問劉姓女子後,劉姓女子才坦承侵占款項,並歸還部分金額與奢侈品作為抵押,但由於還是欠了1億8236萬多元,業者因此提告。
經過調查,劉姓女子將公司款項陸續匯到丈夫廖姓男子以及小姑的帳戶內,但廖姓男子卻表示夫婦倆財務獨立,不知道對方侵占公司財物,小姑則表示以為是劉姓女子娘家的錢,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兩人因為罪證不足不起訴,劉姓女子則是以業務侵占罪起訴,台中地院判處4年8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業者向劉姓女子以及劉女丈夫、小姑求償1億9781萬多元,法官認為廖男與廖女應該知道以劉姓女子的財務狀況,並沒有相對財力支撐花費,因此判處劉姓女子賠償1億7724萬餘元,廖姓男子連帶給付175萬餘元、廖女連帶給付1270萬餘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