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趙姓男子,因為曾經與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確診個案有接觸,因此在去年3月25日至4月5日進行居家隔離。不過趙姓男子在3月26日下午3點10分離開隔離處所,前往衛福部桃園醫院採檢,下午5點採檢結束後卻未立即返家,竟跑回自營公司整理物品,直到晚上7點才返回隔離處所,被桃園市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30萬元。
趙姓男子不服裁罰,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但他也坦言採檢後沒有直接回家,對於桃園市政府認定擅離時間2小時一事,他認為應該要扣除車程時間,因此實際擅離時間應該比2小時少,裁罰金額應為最低額度。對此法官在判決中表示,趙姓男子明知採檢後須立即返回隔離處所,離開醫院後卻故意違規,因此到返家期間都屬「擅自外出」,不能將車程時間分割排除。另外,桃園市政府以擅離時間2到6小時內,並衡量發生社區傳播及感染他人的風險等因素裁罰30萬元,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違誤,駁回趙姓男子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