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內政部日前表示,我國目前有9座國家公園以及1座國家自然公園,而現行的國家公園法是在1972年制定,規定禁止與需要經過許可的事項不符合現代經營所需,而且最高裁罰金額僅3千元,顯然無嚇阻作用,因此預告修正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按緩衝區與核心區域的保護價值,參酌現代新興行為等修正相關分區的管制事項,對影響國家公園資源保護、保育及保存者,適度提高罰則。
若在文史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違反禁止事項,包括興建公共建設、建築物或道路、橋梁、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採取礦物或土石、汙染環境…..等導致無法恢復者,最重處3年以下,或併科100萬元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2分之1。
另外,若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棄養、放牧或養殖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加刻、塗抹文字或圖形在樹木、岩石或標示牌、棄置一般廢棄物或其他汙物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而目前已設立的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其範圍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草案也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於畫設國家公園時,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而為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及傳統祭儀的需要,草案增訂特定地區,允許原住民族從事獵捕野生動物及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