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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停車位
元旦後不列入土地持分

12/25 16:47
in今日重要新聞, 熱門焦點, 寰宇財經報
藍綠立院再戰萊豬 行政命令朝野協商”破局”

【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近期預售屋銷售強強滾,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修正停車位面積的計算方式外,也取消停車位的土地持分。內政部預計今天(25日)正式公告,並在明年元旦上路,契約未符合條件者,將可開罰最高50萬元。

在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部分,消保處指出,現行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土地持分應以「專有部分」,如客廳、廚房、臥室等主建物,以及附屬建物如陽台、屋簷、雨遮等的面積去計算比例。而修正後的重點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是屬「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所以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分配到較多土地持分。

消保處解釋,目前土地權利的計算在業界標準不一,也容易產生爭議,例如購買多個車位的買家,土地持分就跟著變多,造成事實上所購買「專有部分」的坪數不同,土地持分卻一模一樣,影響到未來都更的談判。

至於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部分,消保處表示,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登記於「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電梯機房、儲藏室、電氣室等「其他項目」,為規範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修正後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才是正確的「停車位」面積。

此外,也規定賣方在建造預售屋時,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消費者如果發現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可要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建商及代銷公司限期未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裁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款。

Tags: 行政院消費者權益契約消保處預售屋停車位土地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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