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曾任彰化縣消防局第一大隊和美分隊的分隊長、任彰化縣軍公教聯盟召集人的「反年改」大將吳萬固,為彰化縣政府認可的寄養家庭,卻沒想到他卻涉嫌與未成年寄養少女發生性關係。2016年與2017年,彰化縣政府先後安排未滿16歲,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兩名少女寄住,吳萬固卻在2018年2月間,以「身體接觸遊戲 」為由,以1000元誘使其中一名少女與他性交,之後又想用1000元誘使另外一名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少女想起生父曾告誡,不能出賣自己身體換錢而拒絕。
2018年農曆春節期間,吳萬固帶兩名少女返回位於雲林縣老家,由於其中一名少女忘記攜帶內衣褲,因此吳萬固在2月16日上午,開車載兩女返回彰化縣和美鎮住處,並在屋內與其中一名少女發生性關係,還要求另一名少女在旁觀看,拿手機拍攝荒淫場景。結束之後,吳萬固還在車內播放影片給少女看,之後再刪除影片,並給兩人一些現金。此事在其中一名少女告知友人後,友人傳告社工而東窗事發,警方並在吳萬固的電腦中發現包括友人在內的三名少女裸照,因此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吳萬固5年9月。
吳萬固不服並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表示警方未查獲性交錄影外,還稱兩名少女有偷竊紀錄,因為被他告誡再犯會報警,少女懷恨在心才對他進行不實指控,至於裸照則是因為要機會教育她們。但法官認為,吳萬固若是要機會教育少女,大可可以取得照片後刪除,但他卻特地存在電腦中;另外,兩名受害少女對於細節指證相當鉅細靡遺,除了有驗傷證據外,其中一名少女有以手機紀錄生活的習慣,內容足以佐證,因此二審法官認為,吳萬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引誘使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與未遂等罪,一審合併判刑5年9月,量刑妥當,駁回吳萬固上訴,全案仍可上訴。(示意照片:翻攝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