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20日表示,考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之市場參與者需求,及外國銀行分行之淨值定義範圍應有一致性之標準將有利於擴增債券發行額度,爰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
修正要點包含,將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併納入本辦法之銷售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新增第十九條之四,明定於計算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時,得將依法令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一定比率計入,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定義,並增訂第五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