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海洋委員會日前有預告將會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最初海洋污染防治法是於89年公布施行,期間僅在103年修正部分條文。海洋委員會於107年設立後,成為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因此提出修法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增訂海洋廢棄物與陸源污染防治等等,其中特別的是提高刑度與罰金。
排放廢污水導致嚴重危害海域生態部分,現行海污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草案第41條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現行海污法第36條規定,嚴重污染海域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修法草案第40條規定,嚴重污染海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