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曾犯下多起弊案,已經遭判刑14年定讞,發監執行。在2008年到2013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等共12萬餘元,再遭檢方追加起訴。一審法院將他重判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今( 14 )日仍認定他犯貪污等罪,但高院認定他詐領金額為5萬餘元,因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葉世文因本案再遭監察院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公懲會也在上週決議對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至於本案乃檢方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間,在擔任營建署長時,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的情況下,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為了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檢方因此追加起訴。
一審重判8年、褫奪公權7年,不法所得均沒收。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今( 14 )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多項罪名,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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