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歌手青峰的前經紀人林暐哲,由於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因此對青峰提出違反著作權告訴,台北地檢署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因此將他與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
起訴書指出,吳青峰(青峰本名)在民國97年8月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自97年10月1日到103年12月31日這段合約期間內,吳青峰的所有創作詞曲等音樂著作權皆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如果未於合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將自動繼續延長1年。而吳青峰在107年10月26日時,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林暐哲音樂社不續約,但林暐哲音樂社也在107年4月2日與4月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吳青峰,由於他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提出反對,因此合約仍然有效。
而吳青峰在合約有效期間,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與授權,於108年4月12日到9月6日在公開場合演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並與哈里坤的狂歡公司以網路或實體方式重製、散布並公開播放相關歌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財產權,因此認定吳青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之1第2項及第3項、第92條等罪嫌予以起訴。而同時被提告的吳青峰母親、哈里坤狂歡負責人廖碧珍,因為她只是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吳青峰,因此不予起訴。(照片來源:吳青峰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