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8年3月,新北市婦人張芳馨因為與小姑失和懷恨在心,持14磅重的啞鈴將小姑敲昏,並將小姑溺斃後,在小姑房內挖洞埋屍,並以水泥封住,點精油掩蓋屍臭,手法十分兇殘。雖然張婦自首並與夫家和解,但一審、二審都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芳馨表示希望能與小孩團圓,上訴再求輕判,今天(27日)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張婦的辯護律師表示,張芳馨自幼過的不幸福,有多項符合減刑的條件,包括願意賠償4百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無前科而且悔意甚深,以及張芳馨與再嫁的現任丈夫有兩名子女,小孩成長需要母親陪伴等理由,要求予以減刑。但檢方表示,與張芳馨達成和解的,是張芳馨的丈夫與小叔,原本他們就夾在死者與兇嫌之間,而張芳馨承諾的賠償,因為她必須服刑不可能履行,因此只是假和解,不足以作為酌減刑度的事由。
而辯護律師也聲請為張芳馨進行心理衡鑑,希望能以其人格發展史、成長歷程與再犯風險等進行確認,但法官認為,以張芳馨就學期間的在校成績、生活品行紀錄、工作紀錄、在押輔導紀錄等,就足以審理所需,並維持一審判決。最高院認定一、二審確認事法與量刑裁量無違誤,因此駁回張芳馨的上訴,全案維持二審判決定讞。(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