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台灣之星一名離職員工,離職三年卻還是收到公司以簡訊分派工作,認為遭到公司騷擾,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檢舉。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員工離職後,公司應該刪除相關個資,檢舉的員工已經離職三年,但台灣之星卻沒有將他的資料自公司系統中移除,違反《個資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要求台灣之星限期改善,否則將開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之星表示,此案確實是人為疏失造成的個案,經過公司內部人員通報後已進行改善,未來會配合主管機關,落實個資保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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