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7年2月13日晚間9點多,蝶戀花舉辦的武陵農場賞櫻團,由康姓男子所駕駛的遊覽車自宜蘭返回台北途中,行經國道五號0公里處,疑似因為車速過快而翻車撞山,連同蕭姓領隊在內共有33人身亡、11人輕重傷。由於領隊家屬認為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的康姓駕駛(事故中身亡)有過失,因此向士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職業災害補償等告訴,法官日前判賠261萬6811元,可上訴。
由於駕駛康姓男子在事故中身亡,因此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蝶戀花創辦人周比倉父子則因過失致死罪嫌不足,亦為不起訴確定。但士林地檢署表示,超速為本件車禍的主要原因,超時工作以致精神不繼則是可能的肇事原因。
罹難的蕭姓家屬認為,整起事故屬於人為疏失,因此對出車的蝶戀花、康姓駕駛的雇主友力通運、康姓男子的家屬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告訴。士林地院審理時,蕭姓領隊接受蝶戀花指揮監督與管理,按照實際工作日數與加班時數領取薪資,屬於蝶戀花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的一環,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因此蝶戀花應給付家屬97萬2000元。
另外,康姓駕駛因為超速導致蕭姓領隊身亡,康姓駕駛的妻子及其子女等繼承人應負起賠償責任;另外,蝶戀花與友力通運與康男亦有管轄關係,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士林地院判康姓駕駛繼承人、蝶戀花、友力通運應賠償164萬4811元。蕭男家屬共獲賠261萬6811元。(示意照片:翻攝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