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針對大同公司陸資案,金管會13日在調查之後作出懲處。金管會表示,在透過多方資料比對後發現,陸資於去年5月時即購入大同股票,期間半年持股共計13萬多張、持股比例為5.87%,金管會說,其陸資並非龍峰集團,不過並未透露真實名單。本次共處份了該大陸地區人民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之外,並限期6個月內出清手上股份與停止股東權利。
金管會進一步調查,由於該陸資透過新加坡商來投資大同公司,以他人帳戶方式做為手法,來開戶的新加坡商並無法得知其背後資金來源,因開戶的客戶不是並非陸資,因此新加坡金融機構只能就開戶投資人做KYC,背後資金無法查明。
金管會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大陸地區人民之投資行為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臺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表示,有關陸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理及依法行政之作為,並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之,如有陸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另對於合法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之情事,亦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