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港版國安法在6月30日通過後,於6月30日的晚間11點生效,並公布完整條文。其中香港警察權力被大幅擴大,香港警務處在辦理國安案件時,可搜查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及電子設備,並要求嫌疑犯交出旅遊證件、凍結財產,經行政長官(特首)批准後更可監聽和秘密監察,警務處也將於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港版國安法第43條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
另外,警方得以要求資訊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政治性組織代理人提供資料。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後,可對有合理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安犯罪的人員進行監聽和秘密監察,並對疑有和真查相關資料或物件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或提供資料及物件。(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