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去年10月11日,22歲的謝亞軒與友人黃佑呈在晚間下班尖峰時間,於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無照飆速,失控撞進騎樓導致3人死亡,台北地方法院依照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一審重判謝亞軒13年、黃佑呈11年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由於謝亞軒、黃佑呈均請求給予自新機會,考量到兩人已與死者家屬談和解中,並具賠償誠意,依無照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改判謝亞軒12年、黃佑呈6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時,謝亞軒表示自認只是觸犯過失致死罪,並強調自己沒有競速飆車,只是想跟車;黃佑呈則堅稱沒有跟謝亞軒競速飆車,因此謝亞軒撞死人與他無關,台北地院認為兩人肇事前車速高達80公里以上,除了明顯超速外,無照駕駛又未保持安全距離,並可預見危害公眾卻繼續飆車,明顯是有犯意聯絡的共犯,加上造成行人死亡,惡性重大因此重判。不過高院認為,謝亞軒有悔意,表示自己會盡餘生之力去彌補被害人,而黃佑呈則是家裡有母親與小孩,並承諾會賠償每位被害人1百萬元,因此二審改判較輕。(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