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新聞網/綜合報導】
《就業服務法》自2018年實施新規定,雇主在募員工期間,薪資若是面議必需為薪資為四萬元以上,若是薪資未滿四萬元又未告知或公開,及可對該單位處以罰鍰。但實施至今發展署發現,部份雇主選在面試時才對員工揭露薪資內容,造成勞工時間上的浪費。因此發展署近期將發布解釋令,明訂所謂公開薪資內容為在「應徵前」,也就是在公開招募時,就應該讓勞工知道該職位的薪資內容,若違反相關規定,將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預定後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去年推行雇主應公開薪資相關法令,發現實務上有部份雇主待面試時才對面試者告知薪資內容,為讓節省勞工求職成本,應該於招募前就應該薪資內容公開,未來若是再有雇主至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內容又低於四萬元,即構成違法要件,相關單位即可開罰。但法令推行至今,未有地方政府對相關案例開罰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