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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22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其內容認定過去由刑法規定「累犯者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為不分犯案情節、惡性一率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行為人之刑罰超過應負之罪責,與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與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原則,除此之外也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22日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並要求相關單位需於解釋公布內兩年修法完成,在修正前,法院應依照本次解釋文裁量是否應加重最低本刑。
法務部表示,對於本次釋憲案十分重視,已第一時間至司法院關切了解,並取得相關資料,盡快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 【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解釋文 全文如下 :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依刑法第 48 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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